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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向西走堆龙##乡村振兴新思路#

发布时间:2024-03-31 11:05:57

  1. 2022年堆龙哪些地方开发
  2.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一、2022年堆龙哪些地方开发

堆龙新城项目规划形成 “一心、一带、两轴、六廊、六片区”的空间结构。“一心”是指综合服务中心。在堆龙河滨水带与拉青路交叉处附近形成综合服务中心,由综合商业中心和商务中心组成。堆龙河南侧借助经开区b区优势产业资源和良好的交通区位优势形成由商务贸易、金融服务等组成的现代综合商务中心;堆龙河北侧则依托城市的拓展,行政办公等功能的转移以及体育中心等项目的布局形成以行政办公、商业服务、文化休闲服务为主导功能的综合商业中心。“一带”是指堆龙河滨水带。沿堆龙河的滨水绿地空间串联起堆龙产业园片区、羊达乡居住片区、货站物流片区、贾热生活休闲片区、综合服务片区、东南居住片区等功能片区,是整个堆龙新城项目的脊柱。“两轴”是指堆龙大道发展轴、拉青路发展轴。将城市主干道作为堆龙新城项目空间的骨架,形成城市空间发展延伸的主要通廊,是城市发展的主要轴线。“六廊”是指一条生态绿廊、五条道路绿廊。生态绿廊为羊达乡居住片区和堆龙产业园片区间较宽的生态绿廊;道路绿廊为玻玛路绿廊、羊贾路绿廊、羊加路绿廊、318国道绿廊、柳东路绿廊。将绿地生态系统引入城市,形成城市良好的绿化通风廊道,设计上结合当地的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成为展示堆龙新城城市特色的重要廊道。“六片区”是指堆龙产业园片区、羊达乡居住片区、贾热生活休闲片区、货站物流片区、综合服务片区、东南居住片区。其中堆龙产业园片区重点发展新型建材、现代物流仓储、农产品深加工、民族传统手工业以及藏医药等产业;羊达乡居住片区主要发展生态农业并承担公租房建设等职能;贾热生活休闲片区以雄巴拉曲旅游项目为核心,以贾热村特色民居为载体,主要发展文化、民俗旅游;货站物流片区以铁路货运站为核心,以物流园为依托,发展大宗物流、第三方物流等,建设物流枢纽;综合服务片区是整个堆龙新城项目的核心功能区,主要发展商务办公、商业商贸、行政文化、教育培训以及居住功能;东南居住片区则利用拉萨河良好的景观条件发展生态居住、休闲商业、娱乐游憩等功能,是城市未来拓展的主要方向。

二、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发展,根据《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及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堆龙德庆县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权限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集约节约用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快速发展和有利于提高城市经营水平、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为原则。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第七条 城市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及时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批。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调整或者修订后的上位规划,及时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进行调整内容备案或者按原报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街区及其他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第十条 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应取得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编制要点,其编制成果经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后,由编制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重要地区和地段,应当进行以城市空间和景观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设计。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要点编制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重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少占或者不占肥力较好的耕地,防止环境破坏及热岛效应等公害。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予以公布。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循统一规划、整片开发的原则。第十五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本细则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第十七条 住宅建设应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新建居住区的规模,应按照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标准设置。建成区内已建的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成片规划改造;严格控制已建居住小区的零星改造,禁止插建;严格控制独院式低密度住宅的建设。